(2024)粤2072民初15494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10-3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初15494号
黄正意:
本院受理原告潘梅英与被告黄正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2024)粤2072民初154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正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潘梅英返还79737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7973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5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潘梅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4元(原告潘梅英已预交),由被告黄正意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迳付原告潘梅英,本院不另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联系地址:中山市东凤镇凤翔大道60号
联系电话:0760-22788013、22788071 承办法官:周玲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