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初16834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10-3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2072民初16834号

李文仙: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利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文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向你公告(2024)粤2072民初168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文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利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80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以17800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2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利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98元,合计443元(已由原告中山市利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李文仙负担并直接向原告中山市利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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