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初16889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10-3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2072民初16889号
萍乡市湘东区永潭建材部: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华晠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萍乡市湘东区永潭建材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向你公告(2024)粤2072民初168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中山市华晠照明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中山市华晠照明有限公司已预交361元,其多预交的311元由本院予以退回),由原告中山市华晠照明有限公司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