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初17001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10-3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初17001号
深圳市涵成劳务有限公司、何国明:
本院受理原告段向铭与被告黄治勇、深圳市弘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涵成劳务有限公司、何国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方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2024)粤2072民初170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治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段向铭劳务报酬70600元及利息(以706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市弘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涵成劳务有限公司、何国明对上述第一项劳务报酬706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段向铭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6元(已由原告段向铭预交),由被告黄治勇、深圳市弘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涵成劳务有限公司、何国明负担,并迳付原告段向铭。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