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初17114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10-3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2072民初17114号

曹任午:

本院受理原告林玉强与被告曹任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向你公告(2024)粤2072民初171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曹任午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林玉强偿还借款5000元;

二、驳回原告林玉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林玉强预交),由原告林玉强负担11元,由被告曹任午负担39元并直接支付给原告林玉强。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