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初17114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10-3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2072民初17114号
曹任午:
本院受理原告林玉强与被告曹任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向你公告(2024)粤2072民初171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曹任午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林玉强偿还借款5000元;
二、驳回原告林玉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林玉强预交),由原告林玉强负担11元,由被告曹任午负担39元并直接支付给原告林玉强。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