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21998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10-3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21998号

李善顺: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黔丰电子材料贸易中心与被告李善顺、东莞市睿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东莞市睿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8568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1856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请求判令被告李善顺对被告东莞市睿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前述所需承担的债务经强制执行被告东莞市睿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三、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李善顺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月9日9时45分在本院第26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

联系电话:0760-22588009、22588506    承办法官:梁瑜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