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22598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10-3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22598号
广州美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陈建明: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森丰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美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陈建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诉前调解阶段送达的起诉状、证据副本及文书适用于正式立案后的诉讼阶段。转为正式立案后,不再重复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及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尚欠货款21793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1793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已向被告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4年12月26日9时3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法庭第四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联系地址:中山市东凤镇凤翔大道60号
联系电话:0760-22788013、22788071 承办法官:周玲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