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23954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10-3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23954号

欧国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吉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欧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决被告向原告清偿货款20061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二、判决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欧国强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月10日08时45分在本院第26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

联系电话:0760-22588009、22588506    承办法官:梁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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