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24048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10-3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24048号

何木荣:

本院受理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何木荣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返还已经垫付的保险金人民币12165.00 元,以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何木荣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月8日09时45分在本院第26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

联系电话:0760-22588009、22588506    承办法官:梁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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