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25853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10-3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25853号


叶良树: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东凤镇宏润泰模具加工厂与被告林国良、叶良树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诉前调解阶段送达的起诉状、证据副本及文书适用于正式立案后的诉讼阶段。转为正式立案后,不再重复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及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加工款5403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54035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7月16日为8792.5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已向被告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4年12月26日10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法庭第四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联系地址:中山市东凤镇凤翔大道60号

联系电话:0760-22788013、22788071  承办法官:周玲兰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