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26989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10-3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26989号

钟家成:

本院受理原告潘志优与被告钟家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22000元及利息(以22000元为基数,起诉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1.5倍计算,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钟家成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月8日14时45分在本院第26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

联系电话:0760-22588009、22588506    承办法官:梁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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