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26989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10-3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26989号
钟家成:
本院受理原告潘志优与被告钟家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22000元及利息(以22000元为基数,起诉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1.5倍计算,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钟家成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月8日14时45分在本院第26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
联系电话:0760-22588009、22588506 承办法官:梁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