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27269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10-3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27269号
窦登峰: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古镇贺雄五金加工厂与被告窦登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19266元及逾期付款损失1668.89元(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方式:以19266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暂计至2024年8月6日,为1668.89元);以上暂合计为:20934.89元;
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窦登峰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月8日10时45分在本院第26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
联系电话:0760-22588009、22588506 承办法官:梁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