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27965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10-3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27965号
蔡绍林:
本院受理原告卢炳南与被告蔡绍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占用费)人民币12200元。
二、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蔡绍林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月9日08时45分在本院第26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
联系电话:0760-22588009、22588506 承办法官:梁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