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初16180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10-3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初16180号
郭信添:
本院受理原告蒋大梅与被告郭信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2072民初161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郭信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蒋大梅支付货款49826.5元及支付利息(以49826.5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蒋大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1元 (已由原告蒋大梅预交),由被告郭信添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蒋大梅支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