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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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潘爱红,女,1992年10月26日出生于贵州省天柱县,公民身份号码522627199210260423,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柱县社学乡摆溪村四组。
2024年6月28日本院作出了(2024)粤2072刑初19号刑事判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罪犯潘爱红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12日作出(2024)粤20刑终470号刑事裁定。该判决现已生效。
判决生效后罪犯潘爱红以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查,罪犯潘爱红可能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根据有关规定,现予以公示。
在公示期限内,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反映公示对象的情况和问题。要坚决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借机诽谤和诬告。以个人名义反映的提倡实名,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本单位印章。
公示时间:2024年10月30日至2024年11月1日
受理单位: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地 址: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
邮政编码:528415
联系电话:22588583、22588176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