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9096号(袁美凤、薛鸿暄、薛芷珊、薛垚垚)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10-3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9096号
袁美凤、薛鸿暄、薛芷珊、薛垚垚: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与被告中山市鸿迅源胶粘制品有限公司、袁美凤、薛鸿暄、薛芷珊、薛垚垚、中山市骏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赵长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的诉讼材料。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中山市鸿迅源胶粘制品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26098.16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4年10月11日尚欠利息714.25元、罚息3214.42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小微快贷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全部清偿之日);
二、判令被告中山市鸿迅源胶粘制品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1000元;
三、判令被告袁美凤、薛鸿暄、薛芷珊、薛垚垚在继承薛马停遗产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清偿责任;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中山市鸿迅源胶粘制品有限公司、袁美凤、薛鸿暄、薛芷珊、薛垚垚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袁美凤、薛鸿暄、薛芷珊、薛垚垚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2月13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
联系电话:0760-22588821 承办法官:朱永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