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初3679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10-3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2072民初3679号
冼耀飞:
本院受理原告苏学涛与被告冼耀飞、中山市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2072民初3679号民事判决书。
一、确认原告苏学涛与被告冼耀飞于2012年5月1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二、驳回原告苏学涛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882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047元,合计7929元(已由原告苏学涛预交),由原告苏学涛负担7729元,被告冼耀飞负担200元,并直接向原告苏学涛支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