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初15325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10-3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初15325号
苏景常:
本院受理原告钟树开与被告苏景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2072民初153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苏景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钟开树借款本金60000元,并以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4年2月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钟开树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钟开树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由被告苏景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