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初15327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10-3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初15327号
梁海青:
本院受理原告曾伟芬与被告梁海青、杨龚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2072民初153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梁海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曾 伟芬借款本金1500000元,支付律师费70000元、诉讼保全保险费5000元,合计1575000元;并自2022年7月起,以月利息15000元为标准,每月30日前分别支付借款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曾伟芬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0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6005元(原告曾伟芬已预交),由被告梁海青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曾伟芬。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