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初15404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10-3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初15404号


姜红义:

本院受理原告麻清光与被告姜红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2072民初154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姜红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麻清光借款本金290000元,并以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3年12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向原告麻清光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77元(原告麻清光已预交),由被告姜红义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麻清光。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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