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19298号之一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10-3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19298号之一
潘小勇: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万彩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小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13423.5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641.63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以3448.37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以3448.37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起;以1436.82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1日起,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6月1日,利息为1107.43元);
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潘小勇。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2月13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一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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