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28153号之一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10-3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28153号之一
王正波: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江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福托科技有限公司、王正波、梁趣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决被告中山市福托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尚欠原告的货款552156元;
二、判决被告中山市福托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以拖欠的货款552156元为基数,按同期人民银行利率计算向原告支付利息自2024年8月20日起算直至付清时止;
三、判决被告王正波、梁趣翠在认缴出资范围内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补充清偿责任;
四、判决认定被告中山市福托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股东王正波、梁趣翠人格混同,被告王正波、梁趣翠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保全费为3881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王正波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2月23日9时4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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