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29204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10-3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29204号
李勇军、中山市青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丽玲:
本院受理原告高志辉与被告李勇军、中山市青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丽玲、中山市谊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中山市谊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5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无效;
二、判令被告中山市谊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租赁保证金85500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自2022年7月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计至付清时止);
三、判令被告中山市谊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赔偿损失878760元(包括消防行政处罚罚款元35100元、装修残值824860元、评估费18800元);
四、判令被告吴丽玲、中山市青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勇军对被告中山市谊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以上暂共计96426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李勇军、中山市青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丽玲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2月30日9时00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五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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