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29864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10-3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29864号


张义敏: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被告余波、张义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余波立即归还贷款本金531740.25元,利息6226.23元,罚息94.71元,复利61.38元(暂计至2024年5月5日共计538122.57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计收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请求判令被告余波承担律师费用22000元;

三、请求判令原告对两被告所提供的位于中山市横栏镇景帝路2号尚水华庭3座201房的抵押物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请求判令被告张义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以上各项请求暂计至2024年5月5日为56122.57元(未含诉讼费、保全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张义敏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2月25日9时4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二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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