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28852号(余杏娟)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10-3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28852号


余杏娟: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龙光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小榄分公司与被告李占军、莫浪、欧小燕、童明霞、吴江、周剑云、余杏娟、郑贤敏、黄竟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相关的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一、被告余杏娟支付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共欠费19个月的住宅管理费,欠费本金合计5436.09元,违约金合计1630.54元(违约金计算方法:以每月物业费286.11元为基数,分别从欠费当月5日起按每天千分之一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到2023年12月31日)。欠费本金及违约金合计7066.63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4年12月30日下午14时45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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