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25023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10-3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25023号
黄鹰、刘静、田扬晟: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创想天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麒煜光电有限公司、黄鹰、刘静、田扬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30300元和利息损失(以303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黄鹰、刘静、田扬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月10日9时45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
联系电话:0760-22589960 承办法官:陆沛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