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26616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10-3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26616号
曾雄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壹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曾雄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货款金额合计37000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曾雄强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月6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
联系电话:0760-22589960 承办法官:陆沛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