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26642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10-3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26642号
黄志刚、黄雪刚: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中烨模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奥斯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黄志刚、黄雪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被告支付货款26419.5元及利息(利息自2023年4月30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黄志刚、黄雪刚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月9日10时45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
联系电话:0760-22589960 承办法官:陆沛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