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27417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10-3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27417号
刘干林:
本院受理原告徐建军与被告刘干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4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117.7元(以185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从2022年1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3月19日);
二、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刘干林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月10日10时45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
联系电话:0760-22589960 承办法官:陆沛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