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27909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10-3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27909号
黄益民、王静静: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古镇益丰水晶店与被告中山市古镇金利辉灯饰厂、黄益民、王静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中山市古镇金利辉灯饰厂、黄益民、王静静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36856元及逾期支付利息损失1061元(以36856元为基数1,自2024年1月3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暂计至2024年8月19日,为1061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以上三被告承担。
以上暂合计37917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黄益民、王静静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月6日9时45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
联系电话:0760-22589960 承办法官:陆沛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