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30212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10-3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30212号
龙英海、孔令欢:
本院受理原告莫海与被告中山市穿山甲电器有限公司、林勇平、龙英海、郭叶霞、孔令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诉前调解阶段送达的起诉状、证据副本及文书适用于正式立案后的诉讼阶段。转为正式立案后,不再重复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及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中山市穿山甲电器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 153566.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12774.66元(具体计算方式详见附件,计至中山市穿山甲电器有限公司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 2024 年 9 月 1 日);
二、判令林勇平、龙英海在未足额缴纳出资 500000 元的范围内对中山市穿山甲电器有限公司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判令郭叶霞在林勇平未足额缴纳出资497500元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判令孔令欢对龙英海未足额缴纳出资2500元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五、判令孔令欢对郭叶霞未足额缴纳出资 22500元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六、请求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各被告全额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龙英海、孔令欢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2月20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道中143号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人民法庭
联系电话:0760-23303823/23303829 承办法官:高锡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