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23053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10-3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23053号
张健:
本院受理原告温溎英与被告张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相关的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清偿借款本金48万元,已借款本金48万元为基数从2023年4月1日开始至全部清偿完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利息,利息暂计到2024年6月1日为87360元。
2.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费20000元、担保费1000元。
3.本案一切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4年12月26日9时45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十四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