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23345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10-3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23345号


曹鹏:

本院受理原告刘博贤诉被告曹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0500元及利息615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曹鹏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月8日8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九洲基东生西路131号

联系电话:0760-22588667 承办法官:叶科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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