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26813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10-3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26813号
冷述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星泽汇塑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宏亿达表业有限公司、冷述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8200元及利息(以282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冷述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月9日9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九洲基东生西路131号
联系电话:0760-22588667 承办法官:叶科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