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初14501号民事裁定书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10-3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2072民初14501号
中山市东凤镇博伟诚厨具厂、黄琴:
原告中山市横栏镇焱炎火五金加工店与被告中山市东凤镇博伟诚厨具厂、黄琴、东莞市悦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何仁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2024)粤2072民初145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山市横栏镇焱炎火五金加工店对东莞市悦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联系地址:中山市东凤镇凤翔大道60号东凤法庭。
联系电话:0760-22788501、22788515 承办法官:洪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