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初14501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10-3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2072民初14501号
中山市东凤镇博伟诚厨具厂、黄琴:
原告中山市横栏镇焱炎火五金加工店与被告中山市东凤镇博伟诚厨具厂、黄琴、何仁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2024)粤2072民初145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东凤镇博伟诚厨具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中山市横栏镇焱炎火五金加工店支付货款215414元及违约金(以215414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1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二、被告何仁青对被告中山市东凤镇博伟诚厨具厂上述判项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山市横栏镇焱炎火五金加工店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8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东凤镇博伟诚厨具厂、何仁青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直接向原告中山市横栏镇焱炎火五金加工店支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联系地址:中山市东凤镇凤翔大道60号东凤法庭。
联系电话:0760-22788501、22788515 承办法官:洪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