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初15409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10-3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2072民初15409号
陈进元:
原告蔡武英与被告陈进元,第三人蔡健伟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2024)粤2072民初154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进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蔡武英退还中介费10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蔡武英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179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317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蔡武英负担1279元,由被告陈进元负担1190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直接向原告蔡武英支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联系地址:中山市东凤镇凤翔大道60号东凤法庭。
联系电话:0760-22788501、22788515 承办法官:洪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