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初15491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10-3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2072民初15491号

郑广保、严芝秀:

原告中山市泰山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广保、严芝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2024)粤2072民初154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广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中山市泰山饲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02465.7元及逾期违约金(以402465.7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

二、被告严芝秀对被告郑广保上述判项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山市泰山饲料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8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郑广保、严芝秀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直接向原告中山市泰山饲料有限公司支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联系地址:中山市东凤镇凤翔大道60号东凤法庭。

联系电话:0760-22788501、22788515 承办法官:洪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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