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25637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10-3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25637号
干立胜、贾毕燕:
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山市小榄镇金璐五金边料店与被申请人江门市容普五金有限公司、干立胜、贾毕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中山市小榄镇金璐五金边料店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江门市容普五金有限公司和干立胜共同向中山市小榄镇金璐五金边料店支付货款2137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13760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至起诉日为4118元);
二、贾毕燕对江门市容普五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三、本案诉讼费由江门市容普五金有限公司、干立胜、贾毕燕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申请人干立胜、贾毕燕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2月31日8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八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联系电话:0760-22588261 承办法官:朱鹏 书记员:黄嘉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