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26915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10-3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26915号


李敏: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古镇小名器灯饰配件门市部与被告李敏、王湖宾、中山市古镇超宇灯饰配件门市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中山市古镇超宇灯饰配件门市部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23773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144元(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法:以货款106340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货款131390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暂计算至2024年8月9日);

二、请求判令被告李敏、被告王湖宾对被告中山市古镇超宇灯饰配件门市部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保全费。

以上款项暂合计238874元(不包含诉讼费、诉讼保全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2月25日8时4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东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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