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26972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10-3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26972号
王加琼、广东华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横栏镇乐星电线加工厂与被告王加琼、广东华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广东华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754860.45元及利息损失(利息以754860.45元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原告;
二、请求判令被告王加琼对被告广东华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2月25日9时30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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