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27239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10-3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27239号
许红军、中山市南区广美印花厂: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横栏镇国裕服装厂与被告许红军、中山市南区广美印花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8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837元(以78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2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7月16日);
二、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
以上暂合计为78837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2月25日10时1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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