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27967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10-3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27967号
邢志伟
本院受理原告钱冲文与被告邢志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30068元;
二、请求判令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2月25日16时1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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