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29900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10-3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29900号
朱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袁仕星与被告朱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6619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499.76元(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法:以货款66199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算至2024年8月16日为499.76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以上暂合计66698.76元(不包含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2月24日11时00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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