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27192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10-3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27192号

胡光明:

本院受理原告李荣与被告胡光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勾机台班款1395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胡光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月8日8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

联系电话:0760-22588859、22588853    承办法官:瞿兵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