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初1413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11-0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初1413号
温文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黄圃支行与被告卢健宏、邓改存、周文宇、梁汉连、王艳辉、冼红丽、余江涛、陶娟娇、吴天乐、朱蓉、温文辉、陈锦基、徐开明、冯敏妍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2024)粤2072民初1413号之十一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温文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黄圃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9887.62元、截止至2024年6月23日的利息14660.48元、违约金1134.64元、手续费479.71元,及之后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自2024年6月24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二、被告温文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黄圃支行支付律师费8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黄圃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9元(该款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黄圃支行已预交),由被告温文辉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黄圃支行支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六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道中143号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人民法庭
联系电话:0760-22588628 承办法官:陈鸿锐 书记员:杨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