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初6587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11-0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初6587号
董水明:
本院受理原告梅学义与被告中山市豪象照明有限公司、董水明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2072民初65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原告梅学义与被告中山市豪象照明有限公司签订的《国内市场经销商合作合同书》于2024年7月5日解除;
二、被告董水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梅学义退回42481.1元及支付违约金18000元;
三、驳回原告梅学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