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初14227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11-0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2072民初14227号
陈银凤:
本院受理原告辽宁富安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银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2024)粤2072民初142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银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辽宁富安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清偿贷款本金19947.25元利息(以19947.25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2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3年12月6日;以19947.25元为基数,从2023年12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辽宁富安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超出上述判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9元(该款原告辽宁富安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陈银凤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辽宁富安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