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初14956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11-0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初14956号
夏闺众:
本院受理原告梁月梅与被告谭德友、夏闺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2072民初14956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谭德友、夏闺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梁月梅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7432.61元;
二、驳回原告梁月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元,由原告梁月梅负担75元,原告谭德友、夏闺众负担81元(原告梁月梅已预交,由被告谭德友、夏闺众迳付原告梁月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
联系电话:0760-22588160、22587253 承办法官:徐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