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初15012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11-0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初15012号
王鹏: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铜鼎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旗昂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王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2072民初150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江门旗昂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王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铜鼎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6885.92元及利息(以96885.92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3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十月三十日